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推进高校基层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激发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我系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遵循原则
(一)把党支部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着力考核评价党支部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作用、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六个方面的建设情况,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学院和系部改革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和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为全力推进学校“双高计划”建设和我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监督考核相结合制定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通过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切实把握党支部工作实情,推进党支部工作建设,提升党支部工作实效。
(三)坚持把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支部做到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通过考核评价不断强化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作用,提升党支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加分项目、否决项目三个方面。其中,基础项目包括6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量化总分为100分。否决项目为一票否决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重点为领导班子是否健全有力、制度建设是否执行到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是否充分、广大师生是否满意等。各纺织服装系党总支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总支每年组织一次党支部工作考核,主要程序如下:
(一)纺织服装系党总支制定考核评价方案。结合学院党委要求和党总支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具体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对党支部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做出评价。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由党支部自评、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和党总支考核三个环节构成。
(二)党支部自评。党支部根据党总支要求,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情况。结合每年底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汇报年度支部工作,全体党员对党支部工作和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测评。
(三)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纺织服装系党总支每年组织1次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现场述职比例不低于70%,并组织党员、群众代表进行现场测评,测评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
(四)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考核。纺织服装系党总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教师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分别考核,考核组成员一般由党总支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适当扩大。考核组采取互查的方式,以查阅党支部工作记录、资料、台账和现场走访为主,根据需要可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八条 党支部自评情况占10%,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情况占20%,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考核情况占70%,在此基础上,确定党支部工作考核总分。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考核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好”,75-89分的,结果为“较好”,60-74分的,结果为“一般”,60分以下的,结果为“差”。
第九条 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经纺织服装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纺织服装系党总支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好”的党支部,作为申报校级及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好”的党支部,党总支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指导帮助改进工作和提高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党支部,党总支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点指导和帮扶,并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做好整改提升。
第十一条 党支部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差”:考核当年,党支部书记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未经党总支同意,党支部任期届满而一年内不换届的;6个月及以上没有开展党内活动的;党支部工作凌乱,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涣散,党员意见突出的;党员、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低于60%的;教工党支部中,存在师德败坏的教师党员的。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真务实,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始终保持党支部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第十三条 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使考核评价工作成为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提升水平的过程。
第十四条 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党支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纺织服装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